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引導保薦機構準確把握科創板定位,做好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工作,根據《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保薦機構應當基于科創板定位,推薦企業在科創板發行上市。保薦機構在把握科創板定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
(二)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
(三)處理好科技創新企業當前現實和科創板建設目標的關系;
(四)處理好優先推薦科創板重點支持的企業與兼顧科創板包容的企業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按照《實施意見》《注冊管理辦法》《審核規則》明確的科創板定位要求,優先推薦下列企業:
(一)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
(二)屬于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科技創新企業;
(三)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和制造業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企業。
保薦機構在優先推薦前款規定企業的同時,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薦其他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的企業。
第四條 保薦機構應當準確把握科創板定位,切實履行勤勉盡責要求,做好推薦企業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的核查論證工作,就企業是否符合相關行業范圍、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具有較強成長性等事項進行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并就企業符合科創板定位出具專項意見。
第五條 保薦機構應當準確把握科技創新企業的運行特點,充分評估企業科技創新能力,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核心技術是否權屬清晰、是否國內或國際領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風險;
(二)是否擁有高效的研發體系,是否具備持續創新能力,是否具備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基礎和潛力,包括但不限于研發管理情況、研發人員數量、研發團隊構成及核心研發人員背景情況、研發投入情況、研發設備情況、技術儲備情況;
(三)是否擁有市場認可的研發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及新藥批件情況,獨立或牽頭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情況,主持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項及行業權威獎項情況;
(四)是否具有相對競爭優勢,包括但不限于所處行業市場空間和技術壁壘情況,行業地位及主要競爭對手情況,技術優勢及可持續性情況,核心經營團隊和技術團隊競爭力情況;
(五)是否具備技術成果有效轉化為經營成果的條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業持續經營的商業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術形成較強成長性,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應用情況、市場拓展情況、主要客戶構成情況、營業收入規模及增長情況、產品或服務盈利情況;
(六)是否服務于經濟高質量發展,是否服務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等國家戰略,是否服務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保薦機構應當在《關于發行人符合科創板定位要求的專項意見》中披露相關核查過程、依據和結論。
第六條 保薦機構應當準確把握科技創新的發展趨勢,重點推薦下列領域的科技創新企業:
(一)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主要包括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電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網絡、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新興軟件、互聯網、物聯網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裝備領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進軌道交通、海洋工程裝備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三)新材料領域,主要包括先進鋼鐵材料、先進有色金屬材料、先進石化化工新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高性能復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四)新能源領域,主要包括先進核電、大型風電、高效光電光熱、高效儲能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五)節能環保領域,主要包括高效節能產品及設備、先進環保技術裝備、先進環保產品、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汽車整車、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六)生物醫藥領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學藥、高端醫療設備與器械及相關技術服務等;
(七)符合科創板定位的其他領域。
第七條 保薦機構不得推薦國家產業政策明確抑制行業的企業,不得推薦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的企業。
第八條 保薦機構關于科創板定位的核查論證工作將作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執業質量考核的依據。
第九條 本所基于科創板定位開展發行上市審核工作,結合保薦機構出具的專項意見,對企業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予以充分關注。
第十條 本所可以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導向,對本指引所列重點推薦領域以及重點關注事項等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